民間投資在穩增長、調結構、穩就業方面都起著重要作用。民間投資責任約束機制強,對需求變化的敏感度高,更具市場與技術創新意識。激發民間投資活力,充分發揮民間投資積極性,可以增強供給適應需求變化的能力,提高投資質量和效率,是未來適應發展階段新要求,實現高質量發展的應有之義。
民間投資總體趨穩,但內生性動能仍然不足
我國民間固定資產投資增速自2012年起開始持續下行,2015年下降幅度較大,2016年上半年更是出現了“斷崖式”下滑。之后,民間投資開始企穩回升,2017年1~6月份民間投資增長7.2%,比去年同期高了4.4個百分點,民間投資與全社會投資之間的缺口縮窄到1.4個百分點。2017年7月以來,民間投資增速又出現小幅度下行之勢,2017年1~11月份,增長5.7%,仍低于全社會投資增速1.5個百分點。最新數據顯示,民間投資增速已經連續21個統計月低于整體投資增速。目前,民間投資雖總體企穩,但內生性動能仍顯不足。
筆者認為,內生性動力不足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多數傳統領域“不愿投”:傳統領域準入與技術門檻低,但近年來成本上升快,產能相對過剩,競爭激烈,甚至存在惡性競爭,利潤變薄,同時監管趨嚴,所以不愿投,利潤預期低導致投資意愿不足。
二是不少新動能領域“不敢投”:技術門檻高,前期投入較大,回收期較長,存在高風險與不確定性,更依賴產權保護、相關融資機制的支持,由于產權制度與融資體制有待完善,因而不敢投。
三是部分新興服務業“不能投”:準入門檻高,獲審批難度大,國企比較有優勢地位。有實力的民企雖有投資意愿,卻遭遇“玻璃門”。
多原因疊加制約民間投資內生動力
近年來的民間投資增速持續下行,是多種原因疊加在一起的結果,這些原因有階段性、趨勢性的,也有周期性的、體制性的。筆者認為,需要將各種不同的原因加以厘清,才能在制定應對之策時更有的放矢。
一是階段性、趨勢性變化導致的下行原因,對此應保持平常心,并通過積極推進轉型升級來應對。從各國普遍規律看,在經濟起飛、工業化與城鎮化快速推進階段,往往都伴隨著投資的高增長,而在城鎮化進程趨緩、工業化進入后半段之后,投資增長往往都會有相當程度的回落。近年來,我國正處在這樣一個發展階段轉變的時點,工業化、城鎮化大規模推進的階段已完成,多數領域資本存量不足的問題已解決,民營企業面對的已不再是一個到處充滿投資機會的市場。經濟發展已從資本短缺時代轉向了資本結構性過剩時代。同時,伴隨經濟發展及人口老齡化趨勢,人口紅利在減退,勞動力資源趨于緊張。土地、資源等要素成本、環保等外部性成本都面臨趨勢性的上升。
在這樣的“新常態”下,無論是全社會投資,還是民間投資都面臨從“高增速+低質量”的增長轉向“中高速+高質量”增長的新形勢、新挑戰。在新的增長期,“量”的回落將伴隨“質”的提升,同時“質”也已是“量”的因變量了,無法再靠犧牲“質”來有效實現“量”的擴張了。為此,企業部門只有靠發展對要素成本變動彈性弱、環境友好型的新動能、新經濟來順應發展階段的新變化,消化趨勢性的成本上升,改變粗放型發展模式,提高技術進步、市場創新對企業發展、投資增長的貢獻度。
二是體制性深層原因對民間投資增長與結構轉型的制約,這是未來通過深化改革實現高質量增長的關鍵。除了上述這些階段性與周期性的下行因素,應該看到,近年來民間投資增長也受到了體制與制度環境不完善的制約影響。
首先,面向民間投資的綜合營商環境有待完善。一是缺乏合理有效的激勵機制,導致一些基層政府官員存在不作為現象。二是基層政府依法監管的能力弱,存在一刀切式的執法。減政放權的相關政策,仍有待落實。三是部分地區新官不理舊賬,影響了政府部門的誠信,民企不敢進行跨任期的投資。四是知識產權保護機制不完善,不利于未來民間投資向中高端轉型發展。
其次,金融市場改革也滯后于發展的新需要。金融資源在“國”與“民”、“虛”與“實”之間配置比例不合理?,F有的金融結構與融資體系滯后,就業效果好或創新成長型民營中小企業缺乏針對性的融資產品及配套政策的支持。地方政府、國企、房地產投資的擠出效應,進一步拉高了民營實體經濟的融資成本。
再者,民間投資發展空間有待新一輪拓展。目前,仍存在不合理的對于民間投資的行業準入限制或進入壁壘。醫療、教育、養老、金融服務等高端服務業領域,民間投資進入不充分,制約了這些領域供給結構的優化。
多舉措刺激民間投資
實現高質量增長并優化供給結構的一個關鍵途徑是激發民間投資新一輪增長活力,并優化其投資結構與增長質量。未來應圍繞經濟轉型發展的新要求,調整優化政府與民間投資的比例,形成兩者間的合理分工、良性互動;實施雙輪驅動戰略,保證新舊動能轉型的平穩、高效、有序;通過深化改革,提高金融部門服務于民營實體經濟的效率;進一步拓展民間投資的行業發展空間;加強地方政府能力建設,提高其在新形勢下依法監管、提供必要公共服務的能力;在財稅政策方面,通過加大減稅力度,更多地讓利于民,“放水養魚”。
完善綜合營商環境,為民間投資發展與轉型創造良好的基礎條件。影響投資環境的兩個重要方面是:營商環境與融資環境。實現高質量增長,優化供給結構,關鍵是解決投資領域存在的不平衡不充分問題,而這些問題都有制度環境和融資體制上的根源。因此,提升綜合營商環境,關鍵是適應發展階段新要求,提升政府對企業、金融對實體的服務效率。一是推進地方政府依法管理的能力建設,保證政府監管的適度有效,創造寬松的制度環境。這是締造良好營商環境的重要基礎。尤其是進入轉型升級期,對法治環境的要求更高。未來需要提高資源利用許可與分配調控的公平性與法治化。應適當增加地方政府的自由裁量權,推進其適應新時期新要求的服務型政府的能力建設,提高法治化監管能力。應避免地方政府對民企從放任不管的一個極端轉到監管過嚴的另一個極端。建立新形勢下兼顧經濟發展與公共服務的新型地方政府治理體系,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促進民間投資順利轉型升級。二是建立更市場化、更安全有效、更多元化的金融市場,提高金融部門服務民營實體經濟的效率。發展針對民營中小企業的特色專業銀行,進一步發展面向創新投資的股權融資市場。以上這兩個方面的改革對于新形勢下穩定傳統產業投資、推動新動能投資、優化服務業投資,都將起著基礎性的引領與保障作用。
另外,針對不同領域不同問題分別施策,全方位提升民間投資內生動力。一是解決“不愿投”問題:傳統產業領域市場飽合,產能相對過剩。民間投資趨緩具有趨勢性,但考慮到我國仍處在雙輪驅動的轉型過程,傳統產業中小企業在就業、稅收等方面的作用,也需要適度地穩投資。而其對策主要是:推進供給側改革,降本減稅,實現市場出清,激活微觀活力。增強行業自律,減少惡性競爭。二是解決“不敢投”問題:加強產權保護,肯定企業家的主體地位,合理引領市場預期,提高政策可預期性,完善鼓勵創新的體制環境與政策體系。三是解決“不能投”問題:放開服務業市場準入,推進國企改革,保障競爭性領域的競爭公平性,進一步釋放民間投資的發展空間,以適應發展階段進入工業化后期和部分地區進入后工業化的新需要,通過鼓勵“做加法”,激發新一輪民間投資活力。